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5执29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青无患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三青无患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叶菁、陈清英、郭海山、庄惠山、庄亦民、泉州市泉港新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05执29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欧建平
审判员 张建华
书记员 肖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