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执恢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610527-2,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大厦。
负责人:王良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顺,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芳,福建麦博(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90376-X,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庄振家。
被执行人:泉州南风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5081-6,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庄振家。
被执行人: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38570-3,住所地惠安县辋川石化轻工小区4#。
法定代表人:王雪英。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灯星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71206-1,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南段灯星综合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张珍珠。
被执行人:庄振家,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王雪英,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泉州南风皮革有限公司、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灯星工贸有限公司、庄振家、王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泉州南风皮革有限公司、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灯星工贸有限公司、庄振家、王雪英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9日至10日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泉州南风皮革有限公司名下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内综合楼、仓库、C#号厂房、相关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并以人民币19300000元的价格成交。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发放分配款项为15035715.08元。另因被执行人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从该重整清偿中得款62439.76元,本案终结对被执行人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泉州南风皮革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灯星工贸有限公司、庄振家、王雪英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罗德棉
审判员  林育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震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