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朝阳路南侧金鹏世纪新都汇红河奥林匹克广场4层4A-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宾,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7日生,彝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3幢12A。
负责人:吴玉扬。
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庄振家。
上诉人***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至今仍未预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云涛
审判员 廖伟荣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