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05执恢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X29630612K,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南路西侧大德财富中心。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75608-1,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三青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86663-3,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祥云中路柳山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989774-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龙头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90376-X,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粘,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泉港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泉港国用(2012)第102号、第103号及第141号,房产证号:泉房权证泉港字第××号、第××号、第××号、第014459号及第××号】,经另案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债。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粘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粘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