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1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丁丰富,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庄振家,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泉州市佳特佳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3803774-X。
法定代表人:庄振家。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边。组织机构代码61190376-X。
法定代表人:庄振家。
被执行人: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惠安县辋川镇石化轻工小区4#,组织机构代码7983857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京山百立恒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539156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丁丰富与被执行人***、庄振家、***、***、泉州市佳特佳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福建立恒涂料有限公司、湖北京山百立恒置地有限公司借贷担保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8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外,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