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5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2963061-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白石宫开发区。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三青实业公司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56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祥云中路柳山街。组织机构代码7318666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涂岭龙头岭。组织机构代码259897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边。组织机构代码61190376-X。
法定代表人:庄振家,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庄振家,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庄振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三青制衣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璜有限公司、**、***、***、庄振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505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