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3执1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人***、***,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科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