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4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花苑2幢D梯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0098K。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5078590J。
法定代表人李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2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但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22日通过全国、全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仅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福建省南安市XX镇XXXXX[房产权证号:01××36]、[房产权证号:01××37]、[房产权证号:01××38]三处房产,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7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忠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被执行人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南安市XX镇XXXXX[房产权证号:01××36]、[房产权证号:01××37]、[房产权证号:01××38]三处房产,已被法院多次轮候查封,本案待其处置时再行参与分配。
5.2019年3月22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颖燕
书 记 员 林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