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4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0098K。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莉,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0384302P。
法定代表人游国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人民币2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元、执行费人民币38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2月25日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不动产信息,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8月3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游国标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游国标下落,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游国标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于2018年12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告知。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