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3民初3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欲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振东
书记员  施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