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1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花苑2幢D梯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0098K。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668800949。
法定代表人:董侠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人民币3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梅赛德斯-奔驰牌、苏K×××××宝马牌汽车二辆,本院已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以交付处置;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4月21日,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络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因不知被执行人去向无法实施。
4.2019年6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洪艳菊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