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闽0583民初728号
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雕广告公司)与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联卫浴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文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雕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联卫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广告,被告却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额广告发布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2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电脑打印件;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验收单及广告发布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欧联卫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文鑫
书记员  叶海亿 速录员  陈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