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583民初726号
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雕公司)与被告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五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恒雕公司接受被告宏达公司的委托为被告宏达公司发布广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为被告发布广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相应的,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广告费,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50000元广告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2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没有积极还款,必然会使原告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计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恒雕公司与被告宏达公司曾分别签订二份《广告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中国水暖城一期对面位置为被告发布广告,发布期限分别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原告在上述发布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布义务,但被告尚未支付所有广告费。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6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9月26日欠原告广告费250000元。为向被告主张债权,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解决,但被告仍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恒雕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宏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告费结算书,以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五洲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被告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2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宏达特种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志刚
书记员  叶海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