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583民初60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中轻石材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
书 记 员 陈颖燕
速 录 员 林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