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述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