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洋、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八角亭文彬商业城--双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490975455。

法定代表人:周超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褚淑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