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6295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尔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八角亭文彬商业城——双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490975455。

法定代表人:周超颖,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叶相,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狮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1489522188W。

法定代表人:孙飞轮,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春华厦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黄金响

人民陪审员  高少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肖 珊

书 记 员  傅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