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103民初4303号
原告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新风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中央空调系统工程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三份合同项下的工程均由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由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且均为华班大厦工程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故三份合同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合同签订后,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但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届满后返还质保金,已构成违约,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返还质保金给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资金占用的经济损失,故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质保金154112.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7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日,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上述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质保期至2018年1月21日,未退还的质保金为58529.65元。2013年7月17日,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新风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的质保期至2016年10月1日,未退还的质保金为59185.05元。2013年12月6日,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工程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上述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并通过了2014年冬季及夏季的试运行,质保期至2018年10月1日,未退还的质保金为36397.95元。
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54112.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58529.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59185.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6397.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洁 人民陪审员  林育兰 人民陪审员  叶丽明
书 记 员  龚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