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24号
反诉原告: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东段南侧金贸大厦121号813、815、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8218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61号90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914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后反诉原告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炀
书记员王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