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0274、10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稳,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东段南侧金茂大厦***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号万达广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和昌公司)、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福建和昌公司最后一次支付工资时间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原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再审申请人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也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有发生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法定情形,***于2017年3月1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驳回***的诉讼请求。***请求福建和昌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