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有、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0276、10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上诉人):**有,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亚稳,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东段南侧金茂大厦***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号万达广场**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有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和昌公司)、湛江开发区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有申请再审称,福建和昌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的加班工资等。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有未能就其加班事实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法对**有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有在福建和昌公司工作期间,福建和昌公司一直未与**有签订劳动合同,**有于2017年3月1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故其主张的2015年4月起至2016年2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