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3692号
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梅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913812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城东仕公岭玉塘村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28400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
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亿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