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8456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伟,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兴国,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仕公岭玉塘村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2840076G。
法定代表人:陈荣杰,董事。
原告***与被告马兴国、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琼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沈显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健
书 记 员 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