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8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
经营者:***,男,1968年5月3日生,重庆市XXX,住重庆市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东德镇赤德村。
注册号:XXX
被执行人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XXX。
申请执行人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协议。协议约定:一、***自愿为泉州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案案件款280000元,申请执行费7362元;二、***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偿还5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9年1月31日前全部还清。申请人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云0128执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维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