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异22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外青松公路46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嘉惠小区B区5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义路67号。 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其与科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科达公司支付其货款2,168,024.63元和违约金216,802元等。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沪02民终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其向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科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沪0109执2760号执行裁定书,以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认为,第三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财产亦属于科达公司所有的财产,故请求追加第三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公司与科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科达公司支付**公司货款2,168,024.63元和违约金216,802元等。科达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沪02民终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科达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科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沪0109执2760号执行裁定书,以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以上事实,由(2022)沪0109执2760号执行案件材料、企业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公司以科达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其分公司被执行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分公司财产可直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不需予以追加。故对**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居淑英 审判员  郑 樱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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