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118号1幢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嘉惠小区B区B梯5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338,763.15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6,717元,执行费25,7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1,267.15元或提取、扣留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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