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118号1幢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嘉惠小区B区B梯5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338,763.15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6,717元,执行费25,7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1,267.15元或提取、扣留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怿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