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83行初76号
原告福建省安溪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云顶二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40298X。
法定代表人蔡国端,经理。
被告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谢秦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凤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新华路393-394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溪县凤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俊妮
速录员 曾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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