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4执4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
被执行人:安溪县由义中学,住所地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溪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溪县由义中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35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安溪县由义中学履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1443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