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霖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霖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2民初803号
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三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