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21执599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安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园街城堡巷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2209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531351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安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安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安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君临世纪沿石灵街一类店面四间(面积总计128.06平方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店面另案查封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