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丰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龙岩丰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823民初190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省宜都市。 被告福建龙岩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阳镇农贸市场**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福建龙岩丰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预交受理费10元。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23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