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26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被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第三人: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碑,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德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欲与被告***、第三人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志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