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1941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4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941号
原告***,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
被告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忠碑,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邓瑞珊
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
人民陪审员 赖开汪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