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化县洪鑫金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26民初431号之一
原告: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35689531H。
法定代表人:陈忠碑,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苍仪,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诗速,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化县洪鑫金矿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化县洪鑫金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对方自行和解,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5元,减半收取7272.5元,由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清源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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