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934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陈庆基,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浔镇兴南街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35689531H。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燕,福建戴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基、***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基、***以欲与***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8.6元,减半收取1218.4元,由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庆基、***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林文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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