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356895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化县赤水镇苏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赤水镇苏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6ME1020741N。
法定代表人:**全,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赤水镇苏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526执2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