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03民初456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齐云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246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东西大道软件园6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8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荣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