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17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陈小婧,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齐云路**。

负责人:谢文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东西大道软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荣毅,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沁园支路**北侧综合办公楼**/div>

负责人:赵余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庄马炮

审判员  戴晓燕

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世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