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138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婧,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齐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29724652Q。
负责人:谢文森,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东西大道软件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6004398XE。
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庄慧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