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婧,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谢文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荣毅,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史赠莹

人民陪审员  蔡毓瑜

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连丽娜

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