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94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婧,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谢文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荣毅,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福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史赠莹
人民陪审员 蔡毓瑜
人民陪审员 王亚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连丽娜
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