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3751号
原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拍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闽公司”)、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芙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正军,被告苏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被告瑞芙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焕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签订的《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现案涉工程由瑞芙特公司实际施工完成,于2018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乐拍公司使用,且乐拍公司已于2019年1月初对外营业。根据合同约定乐拍公司试营业时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47587.5元,现乐拍公司及苏闽公司均同意如需支付工程款由瑞芙特公司收取,故对于瑞芙特公司反诉要求乐拍公司支付上述部分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鉴于乐拍公司已于2019年1月初对外营业,瑞芙特公司要求以475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乐拍公司无异议,本院亦予以支持。
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乐拍公司员工孙国平曾在验收报告上确认找平工程整体合格,并在营业过程中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质期内维修范畴。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对于质量问题苏闽公司应承担相应更换、重做、维修等义务,且约定了15862.5元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支付,现乐拍公司在质保时间内主张找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瑞芙特公司反诉要求支付15862.5元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乐拍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工程款或扣除相应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合同并未约定可直接扣除相应工程款,乐拍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通知苏闽公司或瑞芙特公司进行维修而两公司拒绝,且乐拍公司在本院释明情况下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对乐拍公司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乐拍公司诉(辩)称:2018年10月4日,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签订了《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BWY-XXLY2018001-XM-005,由苏闽公司承包乐拍公司地面找平工程(面积4700㎡、工程款总价317250元),截止目前乐拍公司已向苏闽公司支付工程款253800元。后经查实,苏闽公司擅自将涉案工程全部违法转包给瑞芙特公司施工,且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原、被告双方现场勘验并经原告委托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率仅为66.67%,判定为不合格,我方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现乐拍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苏闽公司退还乐拍公司工程款2538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862元、鉴定费25000元,瑞芙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乐拍公司和瑞芙特公司共同承担。
苏闽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1.乐拍公司诉请苏闽公司退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诉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3日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工程确实存在验收不合格的问题,乐拍公司也于2019年1月19日正式开业运营,再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不应支持。2.苏闽公司不存在违法转包,乐拍公司将整个工程作为整体与我方签订合同,但我方没有找平工程资质,将该部分工程介绍给瑞芙特公司,乐拍公司与瑞芙特公司也另行签订施工合同,苏闽公司收到的工程款也全部给了瑞芙特公司,故本案诉争工程实际与我方无关。鉴于此,我方同意瑞芙特的反诉请求。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587.5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75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58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瑞芙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720元,由乐拍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22.8元,由乐拍公司负担542元,瑞芙特公司负担180.8元。退还苏闽公司已预交的反诉受理费13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蒙刚
书记员 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