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

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37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部位:自编Z601,自编Z603,自编6M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99A4R。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正军,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49090810J。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爱玲,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拍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正军,被告苏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爱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拍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日,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签订了《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强电及网络施工合同》,由苏闽公司承包乐拍公司位于海××区××层的强弱电施工工程,工程总价款113万元,截止起诉之日乐拍公司已支付965000元。后经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发现苏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尤其是与安全相关的全部电线电缆型号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为无烟低卤阻燃B级(WDZB),而苏闽公司实际使用的为阻燃B级(ZB),导致乐拍公司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合同12.5条约定赔偿乐拍公司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乐拍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苏闽公司退还乐拍公司工程款51992.5元,并赔偿损失27377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乐拍公司承担。
针对苏闽公司的反诉,乐拍公司辩称不同意苏闽公司的反诉请求,苏闽公司诉请增项部分并没有得到乐拍公司的确认,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13万元是乐拍公司支付的最高工程总价款,施工过程中有实际的变更和增加均包含在施工合同中。
苏闽公司辩称:乐拍公司诉请苏闽公司退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诉争工程已于2019年1月3日验收合格,双方共同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苏闽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施工义务,因工期紧张,约定的材料品牌缺货,而造成部分品牌更换,苏闽公司最终在工程款的结算中,对更换型号造成的价格差异作出了结算,况且更换品牌型号也是征得乐拍公司同意的。乐拍公司诉请退还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关于赔偿损失问题,苏闽公司并未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用于案涉工程中,而是基于双方共同确认之后对于部分品牌进行更换,但无论使用哪种品牌的材料,都是有质量合格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乐拍公司诉请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苏闽公司反诉称,2018年12月10日,因乐拍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造成在原合同报价后发生项目增加,因此增加了施工费用56867.536元。苏闽公司与乐拍公司双方对此共同确认,并由乐拍公司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孙国平签字确认。2018年12月28日,苏闽公司与乐拍公司双方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现场拍照检验,2018年12月29日工程竣工,并于2019年1月3日验收合格,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乐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6.5万元,剩余工程款222267.536元未支付。乐拍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苏闽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苏闽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乐拍公司向苏闽公司支付工程款222267.5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乐拍公司赔偿苏闽公司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乐拍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日,乐拍公司(甲方、发包方)与苏闽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强电及网络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强电、照明、网络等施工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2号保利广场Z601、Z603、6M01铺,工程内容详见附件报价单及施工图纸,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2.工程造价为1130000元,含10%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报价单。该金额为以乙方完成本工程甲方应支付的最高价款,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验收确认的为准,多退少不补;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总造价的50%(565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的45%(508500元),余款5%(565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3.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本地货相关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标准;4.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孙国平,是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的工程施工实施监理。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郭政怀;5.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藏工程验收、竣工验收;6.甲方有义务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藏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负责价款变更相关事宜;7.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8.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为验收,单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试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够材料质量负责;9.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的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10.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并承担甲方因此带来的所有损失;11.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等等。
合同签订后,苏闽公司根据乐拍公司的通知于2018年11月20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2月29日竣工。2019年1月3日,乐拍公司、苏闽公司双方对案涉工程隐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桥架及电箱安装、JDG管安装及电线、电缆布线、灯具、开关面板插座安装、网络设备安装、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装布线”,验收意见“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同意验收”。同日,双方对案涉工程整体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孙国平、松柏在建设单位处签名,验收意见为“根据图纸设计,参照工程报价清单,该工程施工、灯具安装均达到要求,网络布局合理,网速较快,符合业主要求。”验收完成后,苏闽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给乐拍公司使用,乐拍公司亦已对外开业运营。
乐拍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苏闽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65000元,于2019年2月3日支付了工程款400000元。
2019年3月8日,双方对案涉工程中使用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的材料、型号不符的电缆电线进行核查,确认工程中实际使用了惠州西门子品牌的开关、插座面板、狮盾王24w筒灯等,与合同约定的香港西门子品牌、狮盾王30w筒灯等不符;确认实际使用了技术规格为“ZB”而非“WDZB”的电缆电线等。乐拍公司主张苏闽公司按合同约定退还品牌不符材料的价款为80105元、型号不符的电缆电线价款136887.5元,并双倍赔偿型号不符电缆电线金额273775元。苏闽公司认为因工期紧张,原约定的品牌、技术型号的材料缺货,且经乐拍公司同意才使用了非合同约定的材料,但该等材料均具有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结果合格的产品;苏闽公司同意按其实际进货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值在结算款中扣除,其中电缆电线差价14777.7元、品牌不符类的差价为8592元。
苏闽公司主张在施工中发生增项工程,增加工程款为56867.536元,并提交了有孙国平于2018年12月10日签名的《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强电网络工程增加施工项目说明》(简称《增项说明》)及报价汇总表、施工图纸为证。《增项说明》主要内容为:由于设备厂方图纸在施工方强弱电报价后给到施工单位,造成以下增加:1.镭射对战区增加插座7个点位、网络7个点位,20W的LED黑光灯36套,日光灯8套;2.竞技区,攀岩区增加插座、网络点位个23个点位;3.前台、4个生日主题屋、休息区分别灯具(生日主体屋增加灯带)。报价汇总表显示总价为56867.536元。施工图纸上有手写记载内容:按马总交代施工,如有变更造价另算,孙国平(签名)12.11。乐拍公司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增项工程价款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3万元中。
在庭审中,乐拍公司陈述案涉工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且最终能否通过验收并不确定。苏闽公司认为如未通过消防验收,不可能投入使用,但乐拍公司门店已开业。
乐拍公司确认苏闽公司使用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技术规范不符的材料是合格产品,亦确认除使用部分与合同约定品牌、技术规范不符材料外未在保修期内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乐拍公司、苏闽公司均同意由法院酌情确定品牌不符、技术规范不符的材料与合同约定差价。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签订的《乐拍拍室内运动乐园广州保利广场店强电及网络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苏闽公司已完成了案涉工程,双方于2019年1月3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乐拍公司使用,且已对外营业。鉴于此,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乐拍公司与苏闽公司确认在施工中使用了与合同约定的品牌不符的插座、开关面板等及技术规范不符的电缆电线等。乐拍公司主张扣除该部分存在争议的工程款并要求苏闽公司退还已付工程款51992.5元,双倍赔偿技术规范不符的电缆电线合同价款273775元。苏闽公司主张因工期紧张,部分合同约定的材料缺货,乐拍公司同意更换不同品牌、不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苏闽公司才使用了与约定不符的材料,但该等材料均为合格材料。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联合验收包括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从苏闽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进行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均为合格。乐拍公司收到苏闽公司提交的验收资料,包含了所使用材料的产品名称、型号、检验报告等,但乐拍公司并未在验收过程中就材料与约定不符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均确认苏闽公司所使用的材料均是合格,乐拍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即已接收案涉工程并已投入使用。现无证据证明使用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技术规范不符的材料造成了案涉工程无法使用或达不到相关国家、行业要求的使用标准。鉴于此,乐拍公司要求苏闽公司退还已付工程款51992.5元,双倍赔偿技术规范不符的电缆电线合同价款273775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苏闽公司使用与合同约定品牌不符、技术规范不符的材料,材料单价减少应在结算中相应减少工程价款;单价增加的不予增加工程款,差价由苏闽公司自行承担。乐拍公司、苏闽公司均同意由法院酌定差价金额,而苏闽公司统计的差价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经核算,电缆电线类价款减少18677.7元,品牌不符的插座等价款减少8712元,合计27389.7元。
关于增项工程部分,苏闽公司已提交了《增项说明》及报价汇总表、施工图纸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该部分增项工程价款为56867.53元。故乐拍公司应向苏闽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为1159477.83元(1130000元-27389.7元+56867.53元)。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1年的保修期于2020年1月3日届满。乐拍公司确认在保修期内并无质量问题,故56500元的质量保修金支付条件已成就。鉴于此,扣除已支付工程款965000元,乐拍公司应向苏闽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4477.83元。乐拍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苏闽公司要求乐拍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逾期支付质量保修金565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4日起计算,利率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137977.83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关于律师费,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的负担,且不属于必要的诉讼支持,故本院对苏闽公司主张律师费150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477.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7977.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以13797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447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
二、驳回广州乐拍天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187元,由乐拍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495元,由乐拍公司负担2045元,苏闽公司负担450元。乐拍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反诉受理费2045元直接支付给苏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湛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文慧
谭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