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156号
原告:连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连峰镇北大中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004126022K。
法定代表人:邱大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润、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3号(青年创业大厦6层608、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FQ384Q。
法定代表人:詹俊尧,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省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C幢1301-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62390Q。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3496098N。
法定代表人:石长怀,执行董事。
原告连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同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连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连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