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1889号
王光明,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官桥恒美村祖厝边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明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官桥镇官郁村西大路152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524399020512E。
法定代表人:陈智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全。
第三人:福建省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A幢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399020512E。
法定代表人:李文通。
原告王光明与被告***、宏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王光明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光明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光明负担。
审 判 员 谢奕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玉琼
书 记 员 白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