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332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明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通,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燕,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官郁村西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金锋,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全,男,任****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厦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袁玉泉
人民陪审员  陈荣贵
人民陪审员  陈新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