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4186号

移送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1095-X。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花巷内许厝埕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672C。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与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贤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