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50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道新塘路342号5023-50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花巷内许厝埕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阳光家园一期东兴路 330号-1。 责任人:苏阳平。 被执行人:湖州麓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阳光家园一期东兴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麓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湖州麓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款2049572.86元,自愿放弃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