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2413号之一 原告: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塔山路奉集村铁东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555392861W。 法定代表人:孙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花巷内许厝埕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672C。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8元,减半收取78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维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