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水清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衡南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常宁市水利局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水清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社区***道九号A区华熠大厦A座12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雩,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衡南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青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宁市水利局,住所地: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桃江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宁市水松供水管理所,住所地:常宁市松柏镇大渔村大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管理所所长。
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宁市水利局、湖南省常宁市水松供水管理所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深圳市深水清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清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衡南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南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常宁市水利局、湖南省常宁市水松供水管理所(以下简称水松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即使上诉人深水清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南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常宁市松柏供水工程施工项目部)所签《常宁市松柏供水工程水泵、仪表设备、控制柜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视合同已履行情况予以处理,但一审法院就该合同所涉设备采购及安装是否已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的主要事实未予查明,系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深水清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49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