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终4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招联井山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东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共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崇贤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建邦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共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通知上诉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大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